(第571章第397(1)條)
(略去製定語式條文——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1.(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釋義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開檔案
(public filing)指由或代表
(a)信托法團( 不論是代表其本身或就其擔任信讬人的任何信托);
(b)個人;
(c)法團((a) 段提述的信托法團除外);或
(d)合夥,
依據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定或規管性規定而呈交給某人士或團體的文件,而該人士或團體有責任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公眾發表該文件,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該文件予有關的公眾查閱;
(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
有聯系者
(associate)就任何個人而言,指該人的配偶或任何子女;
有關日期
(relevant date) ——
(a)就本條例第103(3)(k)條所描述的廣告、邀請或文件而言,指發出或為發出而管有該廣告、邀請或文件的日期;
(b)就本條例第174(2)(a)條所描述的造訪而言,指進行該造訪的日期;
(c)就本條例第175(5)(d)條所描述的要約而言,指提出該要約的日期;或
(d)就憑借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而規定須於某日期或之前或須於某日期履行某項責任的其他情況而言,指該日期;
投資組合
(portfolio)指由任何下述項目組成的投資組合 ——
(a)證券;
(b)由
(i)認可財務機構發行的存款證;或
(ii)並非認可財務機構但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受規管的銀行發行的存款證;
(c)就任何個人、法團或合夥而言,由保管人替該人、法團或合夥持有的款項;
信托法團
(trust corporation)指
(a)根據《受托人條例》(第29章)第8部註冊的任何信托公司;或
(b)符合以下說明的其他法團 ——
(i)所經營的業務的性質與(a)段提述的信托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的性質相似;並
(ii)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受規管;
保管人
(custodian)指
(a)主要業務是作為另一人的證券或其他財產的保管人(不論是以信托或合約形式保管)的法團;或
(b)業務包括作為另一人的證券或其他財產的保管人(不論是以信托或合約形式保管)的下述人士 ——
(i)認可財務機構;
(ii)並非認可財務機構但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受規管的銀行;
(iii)持牌法團;
(iv)經營提供投資服務的業務並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受規管的人。
(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
(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
2A.港元款額包括其等值的任何外幣
3.訂明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
為施行本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的(j)段,現就本條例的任何條文(附表5除外)訂明以下人士屬該定義所指的人 ——
(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
(a)第4條指明的信托法團;
(b)第5(1)條指明的個人;
(c)第6條指明的法團((a)段提述的信托法團除外);
(d)第7條指明的合夥。
(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
4.信托法團
為施行第3(a)條而指明的信托法團,是符合以下說明的信托法團:擔任一項或多於一項信讬的信托人,而在該項或該等信托下獲托付的總資產在有關日期或按照第8條獲確定,不少於$40,000,000。
(2018年第99號法律公告)
5.個人
(1)為施行第3(b)條而指明的個人,是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在考慮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時,擁有的投資組合在有關日期或按照第8條而獲確定,不少於$8,000,000 ——
(a)該個人本人的賬戶內的投資組合;
(b)該個人聯同其有聯系者於某聯權共有賬戶內的投資組合;
(c)該個人在聯同一名或多於一名其有聯系者以外的人士於某聯權共有賬戶內的投資組合中所占部分;
(d)在有關日期的主要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並在有關日期由該個人全資擁有的法團的投資組合。
(2)就第(1)(c)款而言,某名個人在聯同一名或多於一名其有聯系者以外的人士於某聯權共有賬戶內的投資組合中所占部分 ——
評論
0 條評論
文章評論已關閉。